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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及办理工作实效的意见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7/12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武隆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提高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质量及办理工作实效的意见


(2012年12月29日武隆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及办理工作,提高议案和建议质量和办理工作实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

1. 县人大代表小组、乡镇人大应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视察调研,收集和论证有关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议案和建议。

乡镇人大应协助召集县人大代表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研究提出议案和建议的相关事宜。

2. 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乡镇人大主席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指导好代表撰写议案和建议。撰写时,要符合议案和建议对标题、格式和内容的要求。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

3. 所撰写的议案和建议,由县人大代表小组或乡镇人大进行统一收集和把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交所在代表团进行审查。

审查重点是,议案和建议所提问题是否事实清楚、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可行,是否一事一案并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等。如不符合要求,可商请领衔代表不提或指导代表修改后再提。代表团对代表所写议案和建议的审查工作由代表团团长组织。

通过审查后的议案和建议,由代表团统一打印后交由领衔代表按照大会议案和建议提出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截止时限送达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

4.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将除由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办理以外的议案和建议,于20日内分别交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民政府应于10日内召开交办会,落实具体承办单位。

5.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议案和建议的代表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应当邀请代表参与研究。

6. 对应该解决、但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并由承办单位先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再在时限内办结后答复代表。对于不能办理的个别议案、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代表,明确告诉其原因。

7.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建立议案和建议现场办理制度。每年选择若干重点议案和建议,组织代表、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等进行现场解决问题,提高办理工作的透明度。

8.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加大对跨年度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力度,办结后及时回复人大代表,并结合下年度的办理工作一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9.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10.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办理进展情况、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每年选择若干件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议案和建议,分别进行重点督办。

11. 对需要跨年度办理、纳入今后计划办理的议案和建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工作的综合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分别进行登记,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对跨年度办理、纳入今后计划办理的议案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实行消号制度。

四、奖励与惩罚

12. 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并对优秀议案、建议的领衔代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优秀议案和建议的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13.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落实、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负责任的单位,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过整改其办理工作仍不能使代表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将组织代表对其开展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作出相应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