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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3/7/15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

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办法

(2008年6月24日武隆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武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监督的职权是:

(一)初步审查预算草案;

(二)监督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三)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

(四)审查、批准决算;

(五)撤销县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或决议。

第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

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以及部门预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答复。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县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审查

第七条  编制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包括总预算、明细预算和预算说明书。总预算应列到类、款。

县级各部门应当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编制。预算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收支初步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政策要求、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项目变化、预算定额标准变化、可用财力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将财政预算草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预算草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科目列到类、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及说明书;

(二)财政性基金预算表;

(三)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安排表;

(四)500万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表;

(五)县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之前,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部门应当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委员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形成的结果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年度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合理性;

(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现预算的措施的可行性;

(三)关于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预算的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县人大常委会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作必要的说明。

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县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科学、合理、完整,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项目是否恰当,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教育、科学、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经费等公共财政预算和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和政策规定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县级预算草案及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应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之前,县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度预安排支出;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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